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十五条有效中心城区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实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级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修复治理工作。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责任主体:(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二)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由造成破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治理;(三)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修复治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