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中心城区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实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级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修复治理工作。

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责任主体:

(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由造成破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修复治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