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对山体周边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开发建设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