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对山体周边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开发建设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