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二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