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一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必要的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二)山体防灾设施;(三)必要的山体景观游憩设施;(四)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