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