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和支持运用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设施建设。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