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