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以应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止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紧急情况。

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