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统一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规格、标识和颜色等。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居民区、集中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广场、街道、公园等开放型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农村居住区、非集中供餐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