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磋商、并联审批等定制服务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政务服务投诉的;(三)未建立健全或者未执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度,导致政务服务行为不规范或者政务服务处于无序状态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