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磋商、并联审批等定制服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政务服务投诉的;

(三)未建立健全或者未执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度,导致政务服务行为不规范或者政务服务处于无序状态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