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或者环节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或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

(三)擅自限定申请人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所列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

(五)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的;

(六)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当场更正,但拒绝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不予当场受理的;

(七)未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材料的;

(八)未按照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办结申请事项并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差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整改纠正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