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政务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