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好差评制度应当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