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政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有关监督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