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五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仅办事指南确定的容缺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