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开展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该区域内有关项目的单项评估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