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后,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政务服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