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审查后报上级政务服务机构决定的事项,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政务服务机构。上级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