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两个以上政务服务机构分别办理高度关联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由事项涉及最高办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中心明确牵头办理机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由涉及政务服务机构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办理机构,开展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前款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牵头办理机构应当整合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同一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