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应当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属于当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办结。
除当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内办结;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务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申请事项审查后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