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材料,退还申请材料;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办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办理机构或者咨询渠道;

(五)申请事项没有列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或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