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证明身份的,自然人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形成的认证结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法定证照。

申请人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行实名身份认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