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编制本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补充完善办理机构、办理时间、办理窗口、咨询方式等信息。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