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一条有效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需要,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省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编制标准,组织编制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市州、县依法补充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由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编制。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申请材料及样本、收费标准及依据、查询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要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