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