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生态公益林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