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工业信息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