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以及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流域保护目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