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依法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赤水河流域依法实行林长制,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