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