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