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五十八条有效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或者改变其风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