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赤水河流域内的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程序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法予以保护。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镇、古城墙、古道、古埠头、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