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五十三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