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五十二条有效在赤水河流域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路桥等水工建设,对环境和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