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九条有效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目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