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目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