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监测结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量和生态流量监测,水量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