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