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四)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物;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侵占河道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八)在赤水河航运船舶和码头装卸、储存、运输危化、剧毒物品;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和生活污水;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