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燃煤锅炉应当逐步淘汰,推广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