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燃煤锅炉应当逐步淘汰,推广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