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