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