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赤水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