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