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赤水河流域内禁止网箱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