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相邻县共建共享。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和指导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乡镇、村寨、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