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寨、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配套管网,实现达标排放。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寨污水管网连接、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