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寨、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配套管网,实现达标排放。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寨污水管网连接、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