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保护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