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综合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