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