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营造赤水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控告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流域生态系统、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